2018年10月19日,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南支行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浙068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特将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告之如下:
一、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受理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通知和公告(详见2018年10月31日《法制日报》、2018年10月25日《诸暨日报》)。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诸暨市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计算截止到2018年10月19日。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债权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2、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债权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合同、协议、收款或者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判决或仲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同一家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18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3、计算利息不超过2018年10月19日,并提交详细的利息计算清单。
4、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
六、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楼9层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内,联系人:冯燕 ,联系电话:13588592223、傅涵君:15968513790,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选择邮寄的,则请邮寄至“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楼9层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冯燕、傅涵君收”,请在邮寄单上注明: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予确认。
附:1、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及表格
2、
债权申报表